試用期辭職的通知期
無需通知期: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如果試用期短於1個月,而試用期未過;或員工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內決定辭職,員工可以隨時辭職而無需提前通知1。
例子:假設在4月1日辭職(星期三),最後上班日便會為4月1日(星期三),4月2日(星期四)起不用再上班。
7日通知期:
根據同一條款,如果試用期超過1個月,員工辭職時需提前至少7日通知僱主,或按合約中的規定進行通知1。
例子:假設在4月1日(星期三)辭職,遞信當天不作計算,最後上班日便會為7日後,即4月8日(星期三),4月9日(星期四)起不用再上班。
未過試用期會有有薪病假嗎?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第33條的規定,員工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享有有薪病假,即使在試用期內,僱主也應遵守這些規定:
- 員工以連續性合約受僱,即在同一公司連續工作至少4周,且每周工作時間不少於18小時2
- 病假連續達到4天或以上3
- 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(僱員若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,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;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3
-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/到診證明書3
試用期辭職出糧點計?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需在合約終止日後的7天內,按已工作的時數或天數支付尾糧(即任何未發放的工資)4。
以月薪制(休息日有薪)為例,假設員工在試用期內的月薪為20,000港元,4月1日上班,並在4月15日離職,4月共有30天,僱主需按其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平均工資5:
- 工作天數:15天
- 平均日薪:20,000港元 / 30天= 666.67港元
- 應付工資:666.67港元 x 15天 = 10,000港元
僱主需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10,000港元的工資給該員工。
試用期可以延長嗎?
如試用期過後,公司需要更多時間觀察員工表現,又或員工需要更多時間適應工作環境,只要公司政策容許而僱傭雙方又同意,便可延長試用期。但要注意,延長試用期應該是雙方的共識,並且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規定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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